近年来,我市城区一些居民及部分临街住宅楼产权单位和住户为了自身利益,在未取得任何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新(扩、翻、改)建住宅,改变楼体建设原貌和整体效果,在临街楼体屋檐平台上和院内违章搭建简易房(玻璃房);擅自在建筑物楼顶修建简易房、临街建筑物台阶处修建门厅,且所用的材料不一、样式各异。上述违章行为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市容市貌和形象,且存在着一定的安全、消防等隐患。 为提高我市的市容市貌,维护城市建设、规划秩序,遏止无证修建、违章修(搭)建行为的蔓延势头,彻底根除由此产生的安全隐患,保障城市的市容整洁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将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在市区个人宅基地内新(扩、翻、改)建住宅和在“三纵八横”街道两侧临街建筑物二楼屋檐平台修(搭)建的简易房(玻璃房)、临街建筑物台阶修建的门厅以及城区内所有建筑物楼顶修建的简易房均属本公告整治范围。 二、整治内容 由于我市建市时间短,不同时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也正在逐步完善和提高。因此,本次整治活动按建(构)筑物具体情况分类区别处置。 1、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前进行修(搭)建的,不属于重要地段,不影响消防、房屋修缮施工、环保、市容观瞻和邻里居住条件,并对原建(构)筑物和公共安全无任何影响的,由当事人向规划、房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同时,作出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承诺后,暂予以保留; 2、符合第一条要求,但整体效果不佳、材料不同,影响市容观瞻的建(构)筑物,能进行改造的,由当事人制定改造方案,报市政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自行进行改造,并按第一条规定登记备案; 3、建(构)筑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政规划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1)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公共安全、市容观瞻的;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后修建,被市政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 (3)临街建(构)筑物台阶处修建门厅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碍整治和拆除工作,否则,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合作市市政规划局 合作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