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临潭讯 近日,临潭县检察院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虽有明文规定,但该县尚未成立救助机构,救助资金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情况下,受理了首起刑事被害人请求救助事项。 刑事受害人马某无经济收入,遭陈某入室抢劫并致伤入院,因无力支付住院费向县检察院提出刑事被害人救助请求,收到请求后,院党组高度重视,指派主管检察长、控申科负责人对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了解,确认受害人属于《甘肃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后,该院拿出1000元用于救助受害人,并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为受害人争取相应的救助资金。 本起刑事受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更好地开展和执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开了好头,积累了经验。 (李世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