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从10个方面提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28项重大政策措施。《意见》内容丰富,措施针对性强,概括起来,《意见》在10个方面实现了制度创新,在4个方面完善和强化现有工作措施。 (一)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实践证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领导,才能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作用,最大限度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因此,《意见》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作为重点,贯穿文件始终,并首次提出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二是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是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问题;四是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五是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六是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七是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机制,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八是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九是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十是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