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佳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0家各类企业均为2011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参加2011年度企业年检。但上述当事人未在2012年6月30日年检截止日前向本局申报年检,也未在本局责令的限期内接受年检。本局于2012年8月8日在《甘南日报》上发布催办,要求尚未参加年检的企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年检机关补办年检,并告知逾期将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截止2012年9月25日公告期满,上述当事人仍未向年检机关申报2011年度企业年检。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企业年检的违法事实,应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本局于2012年9月10日发布听证公告,当事人未在法定听证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6、67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所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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