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要求完善和强化法律制度,加强对严重交通违法的惩处。针对当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成本过低,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法律处罚力度不强、震慑力不够的实际情况,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果,《意见》提出,要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同时,要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十四)完善和强化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涉及面广,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多。虽然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等机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一些地方相关工作机制不够完善,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不够细化,协调联动往往因人因事而异,不利于形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意见》针对当前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从加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等方面提出了6项完善和强化措施:一是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二是要求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并进一步严格检查报告制度,对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对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三是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四是对发生重大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明确规定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对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是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