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所列企业法人及非法人企业和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参加2011年度企业年检,但所列企业未在2012年6月30日年检截至日期前向本局申报年检。本局于2012年8月14日在《甘南报》上发布催办公告至今尚未办理2011年度企业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2011年度企业年检。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企业年检的违法事实,应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本局于2012年10月17日发布了听证公告,当事人未在法定听证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局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6、67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局处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所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临潭县工商行政管理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临潭县吊销企业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