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州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建州六十周年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从2013年6月20日起至8月20日在全州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要加强教育所属工作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二、严禁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性活动。 三、重点整治的交通违法行为。 (一)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压双黄线、违法掉头、乱停乱放、随意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 (三)机动车无牌无证、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或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等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 (五)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占用对面车道或借道超车、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 (六)工程施工车辆不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准驾车型不符以及违反禁行区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 (七)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不依法及时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行为; (八)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违法行为; (九)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客)的违法行为; (十)大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畜力车违反禁行区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 (十一)机动车在主次干道内违反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或不按停车泊位有序停放的违法行为; (十二)其他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 对依法查处的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或者扣留机动车辆并予以交通违法记分。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车辆和军警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同时抄告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 五、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或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和交通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挥和管理,文明参与交通。 七、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设立“曝光台”,曝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交通参与者积极监督,踊跃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0941—6696811 15309416021 15309411150
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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