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7号)、《甘南州环保局、甘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全面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及环保标志核发工作的通知》(州环发[2013]181号)及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有关要求,我州决定从2013年6月30日起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现就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凡在本州注册上牌和外地长期驻留本州并持有效牌证的在用机动车(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并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均可申领标志。 二、核发种类: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取得黄绿标的机动车可以在规定的相应区域内通行。 (一)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对经定期环保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应在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维修厂进行排放控制的维修治理,经再次检验合格后,核发环保标志。 三、核发地点:甘南州辖区内所有在用机动车到甘南州金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州环保局设立的“环保标志核发窗口”申领标志,各县市新注册登记的免检机动车到当地环保部门在公安交警大队设立的“环保标志窗口”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有效证件是指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或驾驶证); (二)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首次核发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单位机动车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六、环保标志使用:环保标志粘贴于汽车前风挡玻璃内侧右上角,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七、相关收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首次核发、换发、补发均不收费。 八、其他要求: (一)州、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对在用机动车进行尾气监督抽测,对没有环保标志或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所在辖区内2013年6月30日前在用机动车按照相关要求,车主及时到指定的地点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对核发的环保标志种类有异议的机动车,可以到甘南州环境监测站申请技术鉴别。 (四)甘南州环保局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咨询电话:0941—8234281;投诉电话:0941—12369。 九、本通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甘南州环境保护局 甘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0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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