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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日报>> 2013年09月17日 >>04版:四版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二十周年



甘南日报新闻 时间: 2013年09月17日 来源: 甘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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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实施无线电管理的四种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无线电事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无线电管理工作从过去“少设严管”的阶段步入了“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新时期,无线电管理模式也逐步实现了由过去单一的行政管理向以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四种管理手段综合运用的转变。
  一、法律手段
  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为主体的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了重要法规依据。
  (一)一般法律
  一般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增加了对因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条款。具体内容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增加了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行为的处罚条款。具体内容是:“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进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0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二)专门法规
  无线电管理专门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有关法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以及地方无线电管理法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布实施。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个无线电管理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201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这是我国第一次颁布专门针对无线电管制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有关法规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这些法规中也有涉及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对依法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目前已颁布的各类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50余部,涉及了频率管理、地面和空间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监督检查和技术标准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业余无线电管理办法》和《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等。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重要补充,并已经成为无线电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
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参照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对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修订情况,结合中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现状而制订,由无线电管理部门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的各种无线电设备,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5日,《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以部长令的形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业务无线电台的审批、使用、呼号管理、监督检查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促进业余无线电业务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近年来,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为基础,陆续由地方人大和政府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手段
  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拥有无线电频率分配、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等9项行政许可权和1项行政审批权,并通过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等手段,有效实施无线电管理。
  三、经济手段
  由于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国家宝贵的战略资源,其本身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我国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收取频率占用费的有偿使用的原则。收取相应的频率占用费,可以促进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支持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进行研究、开发和管理,推进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
  我国自1986年起,参照国际惯例,开始向无线电频率使用者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自2003年执行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转移支付政策以来,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全部上缴中央财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主要用于无线电管理及无线电安全设施建设”的指示精神,每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转移支付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为全国各地的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技术设施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
  四、技术手段
  由于无线电波看不见、摸不着且在开放的空间中自由传播,要有效实施无线电管理、维护良好的电波秩序,就必须依靠必要的无线电技术手段。近年来,经过积极努力,全国无线电短波监测网、卫星监测网日益完善,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网建设取得新进展,设备检测能力不断增强,为无线电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技术支撑。
  (一)无线电监测技术设施
  到2012年,全国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已建成了相当数量的超短波固定监测站、移动监测站和可搬移监测站,具备了覆盖重点城市主要区域的超短波监测能力;同时,已建成了全国短波无线电监测网和全国卫星无线电监测网。
☆全国短波无线电监测网:由北京、成都、乌鲁木齐、哈尔滨、上海、深圳、福建、云南、陕西9个监测站以及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指挥控制中心组成,具有对亚欧大陆和太平洋地区的短波信号进行监测和干扰源定位的能力。2004年10月29日,北京监测站正式成为ITU国际监测网的成员。
  ☆全国卫星无线电监测网:由北京、深圳两个卫星监测站和9个卫星参考源组成,能够对中国上空的有关卫星进行监测并对地面干扰源进行定位。
  (二)无线电检测技术设施
  为了有效实施无线电设备检测和型号核准工作,目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已在全国范围内批准了包括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在内的12家国家级和省级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检测机构,无线电设备检测能力不断提升。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已建成了拥有10米法半电波暗室、5米法全电波暗室、若干屏蔽室以及全套EMC检测系统在内的电磁兼容设备检测实验室,已获得各类权威认证、认可资质十余项,检测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大力支持下,部分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断加快检测实验室建设,积极拓展设备检测项目,大力提升设备检测水平,服务无线电产业发展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统一部署,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不断推进无线电管理信息化建设,已经建成覆盖全国的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了频率、台站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无线电频谱和台站管理的效率显著提升。
频谱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
  无线电频谱是按照无线电业务的频率或者波长排列起来所形成的谱系。
  就像修建高楼大厦离不开土地资源、发展工业离不开矿产资源一样,任何无线电业务的开展,都需要以无线电频谱资源为载体,都需要无线电管理机构为其分配频谱资源。一百多年来,无线电技术创新发展和无线电应用走向普及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人类对无线电频谱资源不断进行开发和利用的历史。与土地、矿产和水资源一样,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一、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特性
  有限性。无线电频谱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在一定区域、时间和技术条件下,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有限的。
  非耗竭性。与土地、矿产、水等资源不同,无线电频谱是非耗竭性的,可以被持续利用,但不会被消耗。如果对其不加以充分利用,则是对资源的浪费。
排他性。在一定的时间、区域和频域内,某一特定频段的频率资源一旦被使用,其他设备便不能再用。
  复用性。在一定的区域、时间和技术条件下,特定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可以被重复使用。
  开放性。通过不同频率发射的无线电波,其传播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即无省界,也无国界。
  易受干扰。由于电磁波在开放的时空中自由传播,无线电业务频率之间容易出现干扰,电磁环境容易被污染。
  二、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无线电频谱资源看似无影无形,但它与土地、矿山、森林、水等自然资源一样,是属于国家所有的重要资源。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些条款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无线电频谱作为国家战略性资源的属性和重要地位。
  作为国家所有的战略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能为国家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并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在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用于通信、广电等行业,并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直接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使用,有力的推进了民航、铁路、气象、水利、渔业、科技等众多行业的信息化建设,促进了这些行业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升,直接或间接地拉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在国防建设方面,对电磁频谱的管控能力已经成为决定能否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现代战争的决定性因素,无线电磁频谱管控已成为军队“无形的战斗力资源”。面向未来,随着物联网时代的来临,无线电频谱将成为信息化无所不在的重要载体,甚至是唯一的载体。
  从全球来看,近年来,随着无线电频谱资源巨大经济价值的日益显现,世界各国对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稀缺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日益提升,对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争夺日益激烈,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稀缺性战略资源,受到日益广泛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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