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甘南雪羚集团晟羚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甘南州晟羚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晟羚公司)。已生效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州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确认:“张旭东系甘南州晟羚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享有该公司30%的股权”。晟羚公司自二00八年以来,张旭东董事(股东)对晟羚公司的管理及经营状况一无所知。故:张旭东委托律师郑重声明如下: 一、甘南州晟羚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董事(股东)为任永奎、张旭东二人; 二、自二00八年十月以后,甘南州晟羚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从未召集股东、董事开过任何会议; 三、董事(股东)张旭东自二00八年十月以后,从未在甘南州晟羚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的文件及其它材料上签过字; 四、董事(股东)张旭东对甘南州晟羚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以董事会决议及以其它名义形成的文件、决议及其它法律文书均不认可。 以上声明登报公开,并致甘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声明人:张旭东 委托律师:甘肃天释律师事务所 律师:于辰慧 刘晶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