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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日报>> 2013年11月05日 >>02版:二版


关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说明
——2013年9月24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恒考


甘南日报新闻 时间: 2013年11月05日 来源: 甘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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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州地处黄河、长江两大水系的上游,境内有丰富的草原、森林和湿地资源,是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黄河、长江上游的一道重要生态屏障,在全省乃至全国的生态系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地下水位下降、湿地面积萎缩、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环境变得十分脆弱,各类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同时,由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草原超载过牧日趋严重,导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河流污染。这种生态环境的变化不仅制约了自治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且对黄河、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安全也构成了威胁。
  为了遏制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使我州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前景,州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生态立州”和建设“生态甘南”的战略思路,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州人大常委会和州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决定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的制定对我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意义重大,也十分必要。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条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为中心,以建设“生态甘南”为目标,以法律的手段强化“保护优先、合理开发、依法监管、永续利用”的原则,为建设黄河、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构建和谐甘南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2年至2016年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州政府将本条例作为任期内的重点立法项目,认真组织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2012年7月初,州环境保护局拿出了《条例(草案)》初稿,分别向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环保系统征求了意见。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赴湘西、延边、阿坝等自治州进行立法学习考察,借鉴了三个自治州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充实了《条例(草案)》的内容。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和第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为了使《条例(草案)》更加具有广泛性,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坚持开门立法,由常委会、州政府分管领导分别带队,到省人大有关委员会,省政府环保、发改、法制等17个厅局征求意见;州政府发函向州上四大班子领导、州直部门及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县(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在州政府网站登载《条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州人大常委会组织法工委、立法顾问,州政府法制办、州环境保护局等单位负责人,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广泛吸纳了各方面意见,使《条例(草案)》更为成熟完善。2013年2月4日州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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