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二版) 省人大民侨委对我州报送合法性审查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高度重视,提前介入指导,广泛征求省上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了立法顾问的意见。会上,与会领导及专家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这是对甘南民族立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州人大常委会对此十分重视,专题研究,对立法论证会提出的35处文字表述等方面的修改意见,其中采纳30处。其余5处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作了说明。并充实了有关内容,提高了立法质量。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问题。 《条例》确定了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条例》第七条规定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环保、发展与改革、国土、交通、水电、农牧、林业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同时还规定了乡镇、街道办、村民委员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二)关于生态功能区划的问题。 根据《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结合我州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条例》规定,按照自治州生态功能区划,将境内黄河、长江上游重要水源补给区设为水源涵养区;高山峡谷、江河两岸、水库周围设为水土保持区;干旱河谷地带、高寒地区、地质灾害隐患集中地带设为生态脆弱区;公共绿化、生态公园、荒山绿化等设为人工绿地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划应当根据生态功能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 (三)关于设立资源开发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和生态资源开发有偿使用、资源补偿制度问题。 《条例》起草时,考虑到生态资源开发有偿使用、资源补偿制度的推行和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资金的收取,对保护、恢复生态环境,发展地方经济十分必要和迫切。根据中央有关新的藏区政策精神,并借鉴阿坝州的经验,《条例》规定自治州实行生态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和资源补偿制度。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草原、森林、湿地的保护与建设,防治自然灾害。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当地农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森林、湿地的补偿。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为了保证水电、矿产资源开发后的植被恢复经费,《条例》规定了水电和矿山开发企业是水电、矿山工程影响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有恢复生态环境的义务和责任。水电和矿山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核准前,按照投资项目环境保护资金概算比例(水电百分之三十、矿山百分之五十)向自治州或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纳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专户储存。 (四)关于限塑、禁塑的问题。 为了遏制白色污染,根据国务院限塑令,结合我州城乡居民的生活实际,《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袋),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和草原使用塑料购物袋和一次性发泡餐具,为消除白色污染和牲畜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关于水电资源开发中减水河段生态用水问题。 针对当前水电开发过程中,水电开发企业重经济、轻环保,减水河段下泄生态用水严重不足,造成生物多样性减少,原河道沿线人畜用水困难,两岸植被生长受到严重影响。《条例》明确规定了在自治州行政区域人口相对稠密区、地震多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流域敏感区、生态脆弱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禁止开发建设五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建设项目。为保护生态平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自治州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保证按不小于河流多年平均径流量的百分之十下泄生态流量,并规定水电企业在减水河段修筑拦水坝和景观带,以保证减水河段常年有水,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以上说明和《条例》文本,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