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世宁提请,任命: 刘志栋同志为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马思远同志为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张 琴同志为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鹏梅同志为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丽华同志为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芳兰同志为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谈柒拾同志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刘志栋同志的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马思远同志的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穆峰林同志的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