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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日报>> 2013年12月24日 >>03版:三版


甘南藏区刑事和解模式之理性选择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冯新福


甘南日报新闻 时间: 2013年12月24日 来源: 甘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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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有学者将刑事和解分为以下三种模式:(1)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模式;(2)司法调解模式;(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笔者相对比较赞同在中国大环境之下对刑事和解作此分类,因为此分类着眼于我国刑事和解的各种运行方式在程序启动、具体参与人、调解主持人以及协议的促成方式等方面存在的区别进行分类,既勾勒出了各参与主体之间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也与我国刑事和解的司法现状较为贴近。然而,在藏区则不能完全照搬此分类中的任何一种模式,藏区刑事和解必须根据藏族特色理性设计。虽然当今世界刑事和解模式异彩纷呈,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意旨,就是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一种对话状态。而在具体的模式选择上,也只有紧密结合本国本地的实际情况,采用最适合自己的模式,才能使刑事和解制度焕发出应有的生机。
  在藏区,由于受藏族习惯法的影响,自古以来都非常重视刑事案件民间调解,比起国家制定法,藏族群众更愿意接受“习惯法”之下的民间调解。因此,在藏族地区施行刑事和解有着丰厚的经验积累和传统资源,它可以为藏族刑事习惯法与国家刑事制定法之间提供一个对话的平台,为国家刑事制定法渗透与整合藏族习惯法建立有效途径,逐渐使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减少甚至消失。刑事和解的适用,有利于藏族地区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更好的化解藏区的社会矛盾和民族矛盾,有利于使国家刑事立法与藏族特性更好的接轨,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个人诉讼成本,可以使藏族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相对匮乏的局面得以缓解。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是全国十个藏族自治州之一,地处青藏高原东北边缘,南与四川阿坝州相连,西南与青海黄南州、果洛州接壤,是典型的藏族聚居区。
  笔者根据甘南藏区特色和藏族习俗,基于对藏族习惯法的了解和藏区司法实践,将甘南藏区刑事和解模式设计为:以藏区民间调解为主,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和司法调解为辅的刑事和解模式。理由如下:
  第一,以藏区民间调解为主:这种调解方式是指,在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前,或者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但在诉讼终结前,经过当事人双方所在地的部落头人、德高望重的僧人、寺管会主任、长者、活佛、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乡、村干部等的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愿意接受,并及时履行协议,从此化解矛盾,消除仇恨,恢复到原有的社会关系。被害方表示不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责任或者接受司法机关从宽处理的意见,司法机关经过审查,对民间调解协议予以认可,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由于长期以来受藏族习惯法的影响,藏族群众更愿意接受民间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而且民间调解已经成为藏区纠纷解决的常态。所以将此种方式引入刑事和解的途径,将有利于刑事和解制度在藏区的顺利适用。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14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由此可见,藏区民间调解完全属于刑事和解的途径。紧密结合于藏区司法实践和藏族习俗考虑,可以说藏区民间调解模式是藏区刑事和解的首选模式。
  第二,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为辅:加害方在认罪悔过的前提下,经与被害方自行协商,就经济赔偿、悔罪方式、赔礼道歉、协议的履行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使得被害方不再追究加害方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接受双方的协议和被害人的请求,对加害方不批捕、不起诉。根据新刑诉法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因此,达成和解协议后需要制作协议书,这是和解的形式要件。关于和解的法律后果,根据新刑诉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方式很符合刑事和解的价值追求,然而,在甘南藏区藏族群众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自行和解在相当程度上难度较大。而且在藏区家族意识和部落意识强烈,自行和解的结果未必能得到当事人所在部落或家族的认可,若不遵守藏族习俗,甚至有可能受到部落或村落其他人的排挤。大多数农牧民群众通常还是更愿意选择部落头领、活佛、村委会等的民间调解。因此,在甘南藏区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只能作为刑事和解途径的辅助方式。
  第三,司法调解为辅:司法人员通过与加害方、被害方的沟通、交流、教育、劝解工作,说服双方就经济赔偿标准、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协议,从而促使被害方放弃追究刑事责任或愿意接受司法机关从宽处理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方式有司法机关主持,在和解程序上应该更加正规,然而,在藏区却不一定适用。长期以来,藏族群众同汉族干部的对立情绪较为严重,导致司法工作人员的劝解和建议不一定被接受。所以,司法调解也只能作为辅助的调解方式。
  综上分析,以藏区民间调解为主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和司法调解为辅的刑事和解模式设计,是笔者充分考虑到甘南藏区特色和藏族司法实践现状而进行的模式选择,该模式将藏区社会的“权威人士”、藏族群众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定式、藏族习惯法等,巧妙的引入到刑事和解制度中,是藏区多方力量在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交集,是刑事制定法与藏族习惯法相融合的体现,也是公正与效率的体现,有助于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追求在藏区的充分实现。这一模式尝试通过刑事和解制度与藏区民间调解的衔接,将藏区民间调解引入刑事和解过程,有助于促进藏区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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