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各经营单位(户): 为进一步维护元旦、春节期间全州市场价格秩序,规范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元旦、春节期间借机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全州市场价格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定价目录规定,对经批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收费标准下限的按下限收取。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制定价格,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稳定市场物价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二、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价格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哄抬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希望各经营单位(户)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维护好正常的价格秩序。州发改委将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本通告落实情况组织进行检查,对发现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及时进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举报电话:12358 特此通告。
甘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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