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增补工作的通知》精神,经我院研究决定,拟在本辖区内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同时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人民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二、选任人数: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12名。 三、资格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年满二十三周岁,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年龄较大,群众威信较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等人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3)因严重违章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4)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的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按实际工作日给予适当补助。 五、程序和要求 1.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本辖区的,可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属本辖区的,该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 (2)报名材料:①人民陪审员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申请表一式三份,推荐表、申请表由报名人员在报名时直接领取并填写;②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A4纸);③学历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及治安处罚等记录的证明原件;⑤本人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3张。 (3)报名截止时间:2014年6月30日。 (4)报名地点和通信地址:合作市人民法院政工科,邮政编码:747000 (5)联系人:王静 (6)联系电话:8226275 2.资格审查: 我院会同合作市司法局进行。 3.任命: 经审查合格的,由我院提请合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颁发任命书,任期为五年,同时,向社会公告。 二○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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