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打击违法、违章建筑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及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土地管理及城市规划建设秩序,推动城市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我市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坚决打击城乡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由市国土局、住建局、城建大队、规划局、街道办事处等违法、违章建筑处置主体单位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建档,按照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整治计划,分类实施;违法、违章建筑处置主体单位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拆除或整改的,联合出具《对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并抄告相关部门执行。 1.市房管局在接到《对违法、违章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3日内,停止受理违法、违章建筑的房屋登记、变更、转让、抵押评估等事项。对已受理或已办理的,依法予以退件或停止办理。 2.市工商局、文广局、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安监局、人防办、地税局、食药监局在接到《对违法、违章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后3日内,在办理许可、证照、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合法的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和相关工程审批及验收资料等;对以违法、违章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主体,停止提供相关服务,一律不予登记注册,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停止办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已办理许可手续的,责令限期变更经营场所,拒不变更的予以撤销登记;同时暂缓相关许可证件的审验或年检;已经核发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办理税务登记、备案的,作出撤销、变更等处理。 3.市电力公司、给排水公司、热力公司等公共服务单位在接到《对违法、违章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后不予对违法、违章建筑主体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同时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罗列对依法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有权单方面作出终止服务条款。 4.市住建局(市建管站)在接到《对违法、违章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协调州住建局,出具停止供应商砼的通知单,停止对违法、违章建筑主体提供服务。 5.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对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的信息反馈市国土局、住建局、城建大队、规划局、街道办事处等违法、违章建筑处置主体单位。 6.违法、违章建筑依法拆除或整改后,相关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凭市国土局、住建局、城建大队、规划局、街道办事处等违法、违章建筑处置主体单位出具的《违法、违章建筑处置情况通知书》,予以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 特此通告 合作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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