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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日报>> 2014年10月09日 >>02版:二版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南日报新闻 时间: 2014年10月09日 来源: 甘南日报
作者: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4]75号)精神,大力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深入推进“168”现代农牧业发展行动计划和“1236”扶贫攻坚行动,加快农牧村全面小康建设步伐,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州农牧民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牧民合作社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新型农牧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带领农牧民进入市场的主体,是创新农牧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是农牧村经营体制的重大创新。近年来,在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和涉农部门的大力扶持培育下,我州农牧民合作社发展步入了快车道。目前,全州农牧民合作社已发展到3802个,较2012年底净增3222个。合作社注册资金总量达到60.12亿元,入社成员29055户,入社户数已达到全州农牧民总户数的26%。农牧民合作社已逐渐成为促进农牧业结构转型、推动现代农牧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牧村的重要力量。从总体上看,我州农牧民合作社在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上仍处于初级阶段,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合作社入户社员少、服务范围窄、合作环节少、产业链条短、发展资金缺、造血功能弱、带动能力不足、人才紧缺、内部管理和运行不规范等。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和涉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加快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次全委会和州委十一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强化政策措施,推动农牧民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与合作社发展有机结合。通过农牧民合作社为家庭经营提供更有效、全方位的服务,在生产经营中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按照章程制度议事办事。
  (二)坚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与产业布局紧密结合。深入实施“168”现代农牧业发展行动计划,严格按照农牧业产业布局扶持、培育、发展农牧民合作社。
  (三)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有效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调动各行各业积极因素,拓宽发展领域,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引导服务,促进农牧民合作社的规范治理、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
  (四)坚持政策支持与典型示范密切结合。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税费减免、注册登记等方面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加快发展。同时,树立一批规范运行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农牧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三、目标任务
  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总体要求,从产、加、销、服务等各个环节,引导扶持农牧民发展合作社。到2016年,全州各类农牧民合作社总量发展到6000个,年均增长25%以上;入社成员达到5万户以上,入社户数达到全州农牧民总户数的45%以上,实现整乡开发和整村推进的乡村合作社全覆盖,合作社入社成员收入比当地同类型农牧户高出25%以上;全州农牧民合作社注册资金总量达到90亿元以上。力争各级示范社达到500家以上,其中申报争取国家级示范社10家、省级示范社40家;择优评定州级示范社130家、县级示范社320家。到2020年,力争全州入社农牧户达到总农牧户数的60%以上,各级示范社达到1000家以上。70%以上的合作社规章制度健全、收益分配规范、运行机制良好、增收效果明显。
  四、重点工作
  (一)围绕产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发展农牧民合作社。以“168”现代农牧业发展行动计划为统领,分区域、分产业、分环节扶持培育农牧民合作社。在牧区、半农半牧区及适养殖农区,按照《甘南州牦牛藏羊产业发展规划》和《高原特色生态畜牧业发展方案》,全力实施牦牛繁育、犏牛繁育、藏羊繁育、犏雌牛(奶牛)养殖和牛羊育肥“五大产业带”建设,提高优势特色农畜产品的市场供给能力和竞争水平。在农区和适林区,根据《甘南州高原特色种植业发展实施方案》、《甘南州林下经济和林果业发展规划》,积极培育以藏中药材、苗木等为主的特色种植类合作社,充分发挥局地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促进农牧民增收。
  (二)围绕提升农牧民合作社运行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创建一批产权明晰、章程具体可行、“三会”制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收益分配合理、运行机制良好的示范社。各县市政府和有关涉农部门要按照示范社评定标准,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定期考核评定、有进有退机制。通过建立一批示范社,表彰一批示范社,引领建设发展一批农牧民合作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品种改良。大力宣传示范社的经验做法,让点上的经验迅速在面上得到推广,切实发挥示范典型作用。
  (三)围绕产业化经营,提升农牧民合作社加工销售能力。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开展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鼓励农牧民合作社注册商标;扶持农牧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农批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和“农校对接”,进行冷链系统和加工能力建设。对开展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冷链系统和加工能力建设的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促进农产品网上销售,指导农牧民合作社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了解市场信息,提升合作社信息化建设水平。到2016年,每个县市至少扶持建成20个信息基础设备、销售能力和服务方式比较完善的合作社。
  (四)围绕规模经营,创新合作社发展模式。鼓励同类或产业紧密关联农牧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按照多元化股份、多类型合作的原则,建立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合社,提高组织化和规模化水平。推动在自然村成立专业合作社,行政村成立合作联社,乡镇成立合作总社,不断探索完善合作联社和总社的运行模式和发展对策。同时,鼓励二、三产业发展加工、营销、建筑、旅游、文化、农机、运输、餐饮、信息等合作社,拓宽合作社服务领域。
  (五)围绕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合作社发展层次和后劲。州、县市农牧部门要制定农牧民合作社人才培训规划,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业务培训,培养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有热情的带头人和懂制度、会理财、精核算的财会人员;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组织观摩学习发达地区的经验和做法;鼓励科研人员、农牧业技术人员和符合规定的退休公务员到农牧民合作社担任技术顾问,探索公益性岗位人员到合作社就业的机制;鼓励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创办农牧民合作社。发改、农牧、财政、国土等部门在涉农项目、财政资金、贷款贴息、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各县市要建立县市、乡镇、村三级农牧民合作社辅导员责任制度,服务农牧民合作社建设工作。
  (六)围绕民主管理,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农牧民合作社组建成立党(团)支部,发挥党(团)支部在合作社民主管理中凝聚人心、服务群众的作用。
  五、政策措施
  (一)落实扶持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将促进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纳入财政预算,今后视财力增长予以增加。各县市财政每年在一产首位产业专项基金中安排不少于30%的专项基金以奖代补、鼓励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发展。对规模较大、带动作用强、农牧民增收效果显著的省、州、县市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根据财力实际扶持1—3年;对于农牧民合作社申报“三品一标”、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产品流通、农畜产品运销设备等经营性投资,州、县(市)财政及相关部门应积极汇报,争取省上给予贷款贴息;财政资金以及农牧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补奖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
  (二)开展项目对接。支持合作社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扶贫、水土保持、护村河堤、人畜饮水、草原鼠虫害防治、草原网围栏运输和栽植、乡村道路、产业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项目建设,并逐步扩大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提高合作社的综合生产能力。州、县市两级发改、财政、农牧、国土资源、交通、林业、水利、经信、商务、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对同级示范社合作社申报草业饲料基地、农牧物质装备、动物疫病体系、良种繁育体系、农牧民合作组织、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农畜市场体系等建设项目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并简化项目申报审批手续,为合作社实施项目创造有利条件。引导国家、省级和州级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使用。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形成的资产与农牧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有条件的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项目区内规范运行的农牧民合作社,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三)强化金融支持。一是认真落实《甘南州关于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加快推进双联惠农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62号)精神,将双联惠农贷款、农牧村互助社贷款、妇女小额信贷、牛羊及设施蔬菜贷款、邮政储蓄贷款工作与“168”现代农牧业发展行动计划紧密结合,把符合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布局的农牧民合作社社员作为贷款主体。二是按照“统筹兼顾、有机结合、放大效应”的原则,将双联惠农贷款、牦牛藏羊政策性保险、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等通盘考虑,有效结合,多策并举,集中资源扶持农牧民合作社。三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农牧民合作社开展联合授信,将信用等级作为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四是支持农牧民合作社使用草场、耕地、林地、宅基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满足农牧民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五是保险部门要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三农(牧)保险产品,为农牧民合作社成员提供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保险服务。
  (四)落实税收优惠。地税部门要在税务登记、免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农牧民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同时,对从事农、林、牧、加工等项目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牧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牛羊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牧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畜产品和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牧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牧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牧业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牧民合作社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年检年审及有关公布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费用并将其作为单独的登记注册类型;把对农牧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内容。
  (五)保障用地需求。建立完善农牧村土地流转平台,引导农牧村土地向合作社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农牧民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生产设施和简易仓(机)库、晒场等附属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农牧民合作社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办理农用地使用手续。农牧民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牧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农牧民合作社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兴办项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六)完善工商登记政策。工商部门要创新服务方式,开展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及时办理农牧民合作社设立、变更等手续。凡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农牧民合作社,要在县市农牧部门备案。准许农牧村沼气服务、手工业、休闲农业、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等行业建立的农牧民合作社予以登记;准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各种股份合作形式登记成立合作社;准许农牧民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向农牧民合作社作价出资。加快制定农牧民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办法,根据设立联合社的登记申请发放营业执照。同时,做好新版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更换,服务好双联惠农信贷中新增成员登记工作。已注册的合作社要增设“双联惠农贷款资金管理使用”条款作为原章程的补充章节;尚未注册登记的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要将担保团队队长兼任监事长及“双联惠农贷款资金管理使用”条款写入章程。
  (七)优化配套服务。农牧部门要切实做好指导农牧村家庭承包土地(草场)流转工作,引导农牧村土地(草场)流入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供电企业对农牧民合作社供电开辟绿色通道,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和农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交通运输部门要为农牧民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畜产品的车辆进入城区开辟绿色通道;商务、供销等部门要扩大“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和“农企对接”的覆盖面,畅通农牧民合作社生产的农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渠道,支持农牧民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兴办加工企业。商务部门要为具备条件从事对外贸易的农牧民合作社及时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供销部门对农畜产品、日用品消费和农资等物资购销给予优惠支持。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县市要建立由农牧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地税、工商、林业、水利、银监、供销社参加的九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农牧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国家和省上对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研究解决农牧民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照国家和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州农牧民合作社发展实际,农牧等九部门要联合制定州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县市要尽快制定加快农牧民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部门职责。
  (二)加强示范引导。以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成员知识化建设为重点,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积极引导农牧民合作示范社创新运行机制,强化成员间土地、牛羊、资金等要素合作,开展多形式的组织联合。积极稳妥开展建设州、县市联合社试点,扩大合作规模,提升合作层次,加快培育一批富有竞争力的品牌示范社。
  (三)完善运作机制。按照《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2015年开始农牧民合作社实行年报制度,每年6月30日前,由合作社向当地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以便使登记机关动态掌握农牧民合作社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运行状态。连续两年逾期不报送年报的合作社注销其营业执照。建立完善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盈余分配制度,让入社农牧民得实惠;加强标准化生产制度建设,强化产品质量追踪问责;加强品牌制度建设,围绕优势产业,整合资源,增强品牌竞争能力;加强项目库和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对农牧民合作社项目实施的指导和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项目收益量化到合作社成员,惠及全体入社农牧户。
  (四)强化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建立财务账簿,做实成员账户,规范财会核算,将国家财政项目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对不具备聘用专职财务人员条件的合作社,委托县市、乡镇农经部门或其他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做好财务记账代理;农牧民合作社要实行财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监督,切实维护成员合法利益。
  (五)严格考核监管。各县市政府要将农牧民合作社扶持发展和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兑现奖罚。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要把好农畜产品安全生产源头关,实施质量追溯管理;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注册登记的农牧民合作社的动态管理,对不规范的合作社进行整顿,特别是对“假、冒、空”合作社要限期整改,激活休眠合作社运行,促进农牧民合作社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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