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儿童恶性事故背后都能找到监护人的责任问题,而监护人法律意识淡漠,或对自身违法行为的不以为然,是教育缺失的必然结果。因此,应当将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公民普法系列和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用实实在在的人力财力投入,建立包括婚前、生育、抚养、教育等覆盖从未成年人孕育到成长全程的父母教育体系,以强制性的制度约束进行监护人的基础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责任,提升自身教育素质和保护孩子的能力。
■ 关颖
“不能让悲剧重演”之类话在每次儿童的恶性事件之后我们都能够反复听到,然而近年来留守儿童自杀、意外伤害身亡、被拐被骗、遭性侵……一桩桩、一件件触目惊心的事件还是接连不断地发生了……偌大一个成人社会怎么就不能呵护未成年的孩子?问题的症结在哪里? 在我们国家的诸多法律中,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条款,国家也有一系列对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流浪儿童等特殊儿童的保护政策、措施,有针对家庭、学校、社会等方方面面提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要求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回顾那些发生了的事件,如果有某一个方面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都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悲剧的发生。 从四兄妹自杀事件的一系列报道中我们了解到,问题的起因是父母对孩子的监护缺失和教育不良:孩子的父母均在外打工,四兄妹身边并未有直系亲属照料。孩子的母亲说,自己2014年3月离家外出打工后再没回过家,其间仅给孩子打过一次电话——父母并非没有监护孩子的能力,但是外出打工时并没有委托他人监护孩子。 细细想来,这些问题无论是大是小、是多是少,在当今家庭中并不鲜见,这一系列看似平常的问题,日积月累、积少成多才酿成大祸。这一事件,让我们不能不重提监护人的教育、监督和惩戒,不能不重视家庭的社会支持。这不仅仅是留守儿童等特殊儿童的问题,它关系到每一个家庭中每个孩子权利的保护。 我始终认为,“亡羊补牢”的救助是必须做的,更需要做的是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还做些未必立竿见影、却能长久惠及孩子和家庭的事;不仅就事论事地处理事件和当事人,更需要健全法治,在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常态下孩子的权利保护和家庭的社会支持落到实处。 在此,我想重申两点:一是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教育、监督和惩戒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是重点、是基础。每一个儿童恶性事故背后都能找到监护人的责任问题,而监护人法律意识淡漠,或对自身违法行为的不以为然,是教育缺失的必然结果。因此,应当将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公民普法系列和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用实实在在的人力财力投入,建立包括婚前、生育、抚养、教育等覆盖从未成年人孕育到成长全程的父母教育体系,以强制性的制度约束进行监护人的基础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责任,提升自身教育素质和保护孩子的能力。毕竟在家庭中直接面对孩子的是他们的父母,政府和社会要把解决孩子问题的着力点放在家长身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孩子的家庭保护问题。而对未成年人父母的监督和惩戒的目的,则是为了纠正和弥补监护人的监护缺失,是对有过失的监护人的帮助,是对教育不利而出现问题的补救,这一切代替不了常态下的教育。也就是说,对监护人的教育具有“防疫站”的功效,可以在事前发挥更广谱的作用,而不仅是“120急救”,出了问题才出手。 二是对家庭的社会支持应当是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在我国政府部门序列中,应当有统筹负责家庭工作的专门机构和明确的职能,改变家庭工作是软任务,没有硬指标的状况;在家庭建设方面,除了在道德上引领和开展各种活动层面,还应当有促进家庭发展的能力建设指导和落地的为家庭提供帮助和服务的举措;国家有关家庭福利政策,在着重对困难家庭、特殊群体救助的同时,应当有更多的面向所有正常家庭的普惠性、广覆盖的制度性保障。只有政府主导的作用到位,社会协同才能形成良性运行体系,公众参与才能逐渐形成习惯。家庭得到有效的社会支持,才能强化功能、减少问题,避免儿童的恶性事故再度发生。 (作者为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社会学会家庭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