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我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成果,彻底解决好城区“脏、乱、差”和交通秩序混乱的问题,打造优美的城乡环境、和谐的人居环境和社会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树立整洁文明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临潭县委办公室、临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潭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落实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办发 [2015]47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城区交通秩序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城区主街道西大街(上至洮州宾馆门口,下至电信局门口)、西进街(达子沟桥西端至客运汽车站门口)为严管路段,所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主要严格遵守禁停标志的规定,严禁在道路上随意停放车辆,堵塞交通。确需临时停放的,一律在道路两侧划定的临时停车区内有序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工程机械车、农用三轮汽车以及农业机械车辆在上午7:30至晚上19:20时间段内不得进入严管街,一律绕道环城公路通行。 二、客运班车必须进站上下乘客,严禁在车站附近乱停乱放,抢拉揽客;城市公交车在城区主街道上下乘客时靠公路右侧停靠,即停即走,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严禁在严管路段内长时间停车候客。 三、货运车辆、农用三轮汽车、工程机械车在晚上19:20至次日7:30时间段进入严管街装卸货物或施工的,要在车辆前后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 四、在顺行巷(兴洮苑住宅楼北侧巷道)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点。出租客车、出租货车、出租三轮车在该停车点有序停放候客等货,严禁乱停乱放,非营运性车辆一律不得在此停放和运营。 五、在城区通行的任何车辆,遇学生放学时一律停车让行,依次排队等候,礼让学生,严禁强行穿插学生队伍。 六、各类非机动车必须在道路右侧行驶,电动车严禁载人,骑自行车不准带人,行人要走人行道,严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严禁在道路中间停留、闲谈、嬉闹,影响交通。 七、严禁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无牌证车辆上路行驶,严禁在标志标线、人行道、人行横道内停放车辆,严禁驾车兜风、飙车、并行、曲折竞驶。对上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临时停放车辆的,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且不得影响交通,违者将拖移车辆,并按“违反禁令标志”进行处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道路和人行道摆摊、设点、搭棚、堆物。果蔬市场须在城建部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严禁以街为市,影响道路通行。 九、严禁在城区内焚烧垃圾。各建筑工地必须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管理标准,落实工地出入口硬化和保洁、工地围墙、施工降尘、车辆清洁等规范化管理制度,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 十、严格落实城市环境卫生“门前五包”责任,对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乱摆摊点的违章行为,城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 十一、严禁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违者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十二、对阻碍交通警察、城管及运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打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广大人民群众必须严格遵守。对违反本通告的,公安、住建、运管等部门将依照各自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十四、本通告自二○一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临潭县公安局 临潭县住建局 临潭县运管分局 2015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