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委托,我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是人类在生存与繁衍过程中的创造力、想象力以及智慧和劳动的集体结晶,是民族文化个性和精神的体现,是连结人民情感和人与自然和谐的纽带。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发展社会文化多样性和健康的文化生态,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受现代化进程的影响,许多文化遗产濒临消亡,大量珍贵遗产和资料被毁弃或者流失,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州具有内涵丰富、数量众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近年来,随着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保护、保存和补充完善,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显现,保护的外延也随之全面扩大和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难度和复杂性日益加大。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制定一部符合甘南实际,便于操作的单行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和立法依据 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2年至2016年五年立法规划》,州政府将本条例作为近年立法的重点项目,认真组织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2013年8月,州文广新局拿出了《条例》初稿,分别向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文化系统征求了意见。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十五、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三次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部门对《条例》进行了认真修改。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州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赴省外市、州进行了立法考察,学习借鉴他们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充实了《条例》的内容。草案稿基本成熟后,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分管领导带队,分别到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广泛征求了意见建议。省人大民侨委分别向省直13个有关厅局征求了意见,并向州人大常委会反馈了修改意见。与此同时,再次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法工委、州政府法制办、州文广新局等单位负责人及立法顾问对《条例》进行了再次修改,使《条例》更为成熟完善。2015年3月12日州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草案)》,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制定《条例》的主要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范围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州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其范围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四)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五)传统体育、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职责 《条例》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发展规划。还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行政部门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配备专业人员,保障专项经费。同时加强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挖掘、传承、传播、保护和管理人才,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保护单位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与展示活动。 《条例》还明确要求州、县(市)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下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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