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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得民心 成绩辉煌 前途无量



甘南日报新闻 时间: 2016年01月01日 来源: 甘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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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万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风光无限
  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国内各民族人民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根本保证。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国家的统一,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受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完全符合我国民族工作的实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颁布实施三十年成绩辉煌。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在我国改革开放新时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时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使得各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一日千里,发展很快。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来的三十年,是我国民族地区发展最快的时期,是民族团结、宗教和顺最好的时期,是民族地区各族人民最幸福的时期。回顾过去成绩辉煌,展望未来一片光明。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中,民族区域自治法将会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明天将会更加美好。
千言万语,各族人民心向中国梦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也是我们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的实际行动。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保障,我们应当更好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地区的团结进步、繁荣发展服务。应当注意及时修改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加强有关法规和自治条例的建设,应当注意全面正确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应当注意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委会和人大代表在民族工作方面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作用。
  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贯串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时期,始终都会存在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民族分裂主义的干扰破坏是我国民族地区不稳定的主要因素。我们一定要维护祖国统一,增进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把反分裂斗争进行到底。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一条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宗教工作是民族地区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应当坚决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认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大力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进程,支持信教的公民与不信教的公民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
  中华民族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体,华夏大地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家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万众一心振兴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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