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
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有效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州法院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如下: 1.(2013)潭执字第47号 奚云龙,男,汉族,住临潭县新城镇东南沟村二社,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6810232215,拒不履行给付劳动报酬0.12万元的法律义务。 2.(2015)潭执字第39号 李雄奎,男,汉族,住临潭县羊永乡太平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6202031612,拒不履行给付贷款5.035万元的法律义务。 3.(2015)潭执字第123号 刘公布,男,藏族,住临潭县流顺乡宋家庄村张家庄社,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208071913,拒不履行给付建筑设备租赁费的法律义务。 4.(2015)潭执字第128号 杨元喜,男,汉族,住临潭县流顺乡肖家沟朱旗社,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5510102713,拒不履行给付货款2.1万元的法律义务。 5.(2015)潭执字第129号 殷平顺,男,汉族,住临潭县流顺乡上寨村红堡子下社,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7204091912,拒不履行给付货款1.1万元的法律义务。 6.(2015)潭执字第36号 杨彩英,女,汉族,住临潭县新城镇丁家山社,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6508022225,拒不履行给付贷款2.24万元的法律义务。 7.(2015)潭执字第125号 王和平,男,汉族,住临潭县古战乡卡勺卡村下社2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409191014,拒不履行给付借款8.78万元的法律义务。 8.(2015)潭执字第105号 王永安,男,汉族,住临潭县流顺乡宋家庄村张家庄下社8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203041918,拒不履行给付借款2.74万元的法律义务。 9.(2015)潭执字第94号 徐芳丽,女,汉族,住临潭县流顺乡红堡子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9608161920,拒不履行返还彩礼4.5万元的法律义务。 10.(2015)潭执字第40号 李龙云,男,汉族,住临潭县洮滨乡马旦沟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711083217,拒不履行给付贷款3.035万元的法律义务。 11.(2015)潭执字第37号 马然曼而,男,回族,住临潭县羊永乡太平寨四社4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707111617,拒不履行给付贷款3.8862万元的法律义务。 12.(2015)潭执字第12号 杨荣生,男,汉族,住临潭县洮滨乡洛藏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608203217,拒不履行给付申请人困难帮助金8万元的法律义务。 13.(2015)潭执字第124号 李世平,男,汉族,住临潭县羊永乡太平村业路上社,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9503121631,拒不履行给付合伙款项25.86万元的法律义务。 14.(2015)潭执字第127号 奚小龙,男,藏族,住临潭县新城镇东大街7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408182212,拒不履行给付借款8.18万元的法律义务。 15.(2015)潭执字第96号 王士红,男,汉族,住临潭县流顺乡上寨村红堡子上社5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405021915,拒不履行给付劳务合同5.05万元的法律义务。 16.(2015)潭执字第91号 孙引兄,女,汉族,住卓尼县柳林镇上卓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840123002X,拒不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3.7万元的法律义务。 17.(2015)潭执字第35号 陈新房成,男,汉族,住临潭县羊永乡拉布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7410201617,拒不履行给付农业银行贷款5.035万元的法律义务。 18.(2014)潭执字第64号 丁乙思哈,男,回族,住临潭县城关镇范家咀阴坡1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7206200035,拒不履行给付交通肇事赔偿10.59万元的法律义务。 19.(2013)潭执字第34号 陈付忠,男,汉族,住临潭县王旗乡陈旗村池阳社,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6502124511,拒不履行给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0.59万元的法律义务。 20.(2012)潭执字第12号 王德平,男,汉族,住临潭县羊永村二社,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804021613,来文奎,男,汉族,住卓尼县柳林镇上卓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208060014,拒不履行给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2.7478万元的法律义务。 以上公告的被执行人,务必于2016年1月30日前主动到所属执行法院履行法律义务,逾期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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