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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甘南日报新闻 时间: 2016年01月18日 来源: 甘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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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期)

  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有效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州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如下:
  1.(2015)潭执字第87号 王俊平,男,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八角乡竹林村竹林下社,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406055316。拒不履行给付彩礼1.5万元的法律义务。
  2.(2015)潭执字第86号 王喜红,男,汉族,住临潭县八角乡八角村山背后社,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907035313。拒不履行给付货款4.2万元的法律义务。
  3.(2015)潭执字第75号 鲁恩强,男,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王旗乡中寨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70905402X。拒不履行给付各项经济损失10.16万元。
  4.(2015)潭执字第61号 朱学文,那,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新城镇口子下村二社,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771101273X。拒不履行给付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7.61万元的法律义务。
  5.(2015)潭执字第60号 王喜来,男,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洮滨乡上堡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111153218。拒不履行给付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36万元的法律义务。
  6.(2015)潭执字第55号 雍林生,男,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新城镇东山村次滩社,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720519223X;侯永生,男,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新城镇东门外6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7204302214。拒不履行给付借款13.5万元的法律义务。
  7.(2015)潭执字第53号 杨永宏,男,藏族,住临潭县洮滨乡朱旗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807173217,拒不履行给付合伙财产款0.61万元的法律义务。
  8.(2015)潭执字第18号 马永生,男,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6610022223X;马永真,男,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7203222212;马而沙,男,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6811072233,住临潭县新城镇南门河村,拒不履行给付人身损害赔偿金0.51万元的法律义务。
  9.(2015)潭执字第7号 黎国强,男,回族,住临潭县城关镇上河滩3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80116001X,拒不履行给付罚款0.15万元的法律义务。
  10.(2015)潭执字第38号 丁平生,男,汉族,住临潭县术布乡术布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7001090776,拒不履行给付农业银行贷款4.035万元的法律义务。
  11.(2015)潭执字第22号 陈国佐,男,汉族,住临潭县羊沙乡甘沟村二社,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6612195011,拒不履行给付人身损害赔偿款4.41万元的法律义务。
  12.(2013)潭执字第84号 杨攀峰,男,藏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303051910;徐文龙,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211032712,住临潭县流顺乡侯家寺刘旗村,拒不履行给付民间借贷款10.367万元的法律义务。
  13.(2015)潭执字第135号 陈梅瑞,女,藏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9109154224。住临潭县石门乡大河桥村大河桥社32号,拒不履行给付彩礼3万元及黄金首饰2.4两。
  以上公告的被执行人,务必于2016年1月30日前主动到所属执行法院履行法律义务,逾期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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