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管理,改善城区道路交通环境,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努力解决好城区交通秩序混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城区采取相关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城区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通告》的规定,严格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信号灯的指示,安全、有序、文明参与交通,服从交通警察及交通协管员的管理和指挥。 二、城区道路通行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每小时。严禁无牌无证车辆上道路行驶,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严禁飙车、并行、曲折竟驶。非机动车必须靠道路右侧行驶,骑自行车不得带人。行人要走人行道,横过道路时须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严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严禁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在车道内有坐卧、停留、嬉闹等影响交通的行为。 三、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应当礼让行人,遇学生上、放学横过道路时必须停车让行,不得强行穿插学生队伍。 四、为缓解通行压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在城区主要道路设置禁停标志,禁止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其中北环路(县运管局三叉路口至东环路口)、西大街(基督教堂至回中桥头)、县医院巷道(洮州宾馆门口至东环路口)、大坡桥路段(县政府三叉路口至西环路路口)、金花路(西门十字路口至东环路)、西门桥、西进街(基督教堂至城关派出所)、南大街(洮州家具商城至城关镇政府门口)及所有人行道禁止车辆停放;基督教堂至西道堂路段、西进街(城关派出所至东环路)南侧禁止车辆停放;东环路(天马生态园至县公路段)禁止所有大型货车、工程机械车停放。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予以处罚。因购物、办事确需在主街道停放车辆的,应选择就近的停车场(北环路住宅小区、锦临宾馆、金洮茗苑小区)有序停放。停车场实行收费管理制度,停车收费确定专人管理,持证上岗,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 五、城区禁行时段为早7:30至20:00。在禁行时段内,严禁大型货车、大型客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正三轮摩托车、畜力车驶入禁行路段(禁行路段为北环路、西大街、金花路、西进街、南大街、大坡桥路段、县医院巷道)。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予以处罚。在城区道路内运送建筑材料、生活物资、商品的各类机动车在禁行时段内禁止通行。确需通行的,须报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批准,办理《城区道路车辆临时通行证》后,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通行。在非禁行时段内运载易散落、飞扬、流漏物品的,必须封盖严密,捆扎牢固,不得遗洒、飘散运载物。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予以处罚。 六、城市公交、出租车上下乘客时,必须靠边停车,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即停即走,严禁在路口30米内和行车道上停车、揽客。 七、严禁机动车在城区鸣笛。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及其他有权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 八、严禁未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车辆在城区所有路段从事喊客、揽客、载客等非法营运的活动,违者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九、运载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严禁驶入城区禁行路段。 十、所有流动商贩必须进入住建部门划定的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路面和人行道摆摊、设点、搭棚或堆物作业。凡在城区道路举行各种集会或宣传活动的,主办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请住建部门、公安机关批准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进行。 十一、严禁在任何区域焚烧垃圾,违者环保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各建筑工地必须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管理标准,落实工地入口硬化和保洁、工地围墙、施工降尘、车辆清洁等规范化管理制度,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 十三、严格落实城市环境卫生“门前五包”责任,对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乱摆摊点、乱倒污物的行为,住建、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进行处罚。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区道路上施工,更不得随意挖掘道路,确需在道路上施工或挖掘道路的,要提前报请住建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施工时要摆放必要的警示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交通,保证道路畅通。 十五、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客运企业要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驾驶人要带头遵守行车秩序,广大交通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共同创造安全、有序、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干涉和制止,监察、公安、住建、工商、运管等部门将依照各自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对阻碍交通警察、工商、城管及运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通告自3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临潭县人民政府。 临潭县人民政府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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