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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告



甘南日报新闻 时间: 2016年03月16日 来源: 甘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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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就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改革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制度。从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改为由经营者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自行组织实施,经营者作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运输车辆运行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负第一责任。
  二、自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编制维护作业计划,自觉组织实施车辆维护,并做好相应维护记录。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
  四、自2016年3月1日起,承担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维护运输车辆。在2016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经营者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的通知》(交办运〔2014〕227号)的要求,可以继续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2017年1月1日起,仍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条件的经营者,不得再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经营活动。
  五、自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办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手续。在车辆审验时,不再查验车辆二级维护凭证。
  六、自2016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车辆从首次配发《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1)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2)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作为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审验车辆的依据。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鼓励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
  八、自2016年3月1日起,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必须按照新《规定》的要求,开展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重新划分车辆技术等级,并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九、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在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允许普通货车在驻地运输经营所在地进行检测。
  十、道路运输车辆在2016年3月1日前进行检测评定的,其《道路运输证》上标注的车辆技术等级在12月内继续有效。2016年3月1日起,新入户、转籍或参加审验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执行车辆技术等级划分新规定,其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
  十一、挂车不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审验时,查验挂车行驶证件是否有效,记载审验日期是否在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
  十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十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上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2)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3)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4)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5)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十四、《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全文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政策”栏目(http://www.moc.gov.cn/)查阅。
甘南州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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