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合作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责: 合作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包括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设立合作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承担全市的不动产登记事务工作。 二、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我市行政范围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合作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实施“新开旧停”。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只要不动产权没有变更和交易,则不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类型: 房屋使用所有权证、国有土地证、林权证等(统称为不动产权证书)的首次登记,自2016年6月1日起由合作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统一受理登记。 目前,可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建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抵押权、林木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四、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及办理地点: 从2016年6月1起,合作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开始受理合作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土地、房屋、林地等的首次登记及变更业务,受理窗口设立在合作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原房管局大厅)。 合作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