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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六批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的公示



甘南日报新闻 时间: 2016年12月14日 来源: 甘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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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12月6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六批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受理编号142“来信:甘南州、碌曲县两级环保部门滥用职权,在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已经办理环评的情况下,随意撤销环评,以液化气站未批先建和建设选址不合适为由处以罚款,并要求液化气站搬迁。”
  2016年12月6日凌晨3时,收到甘肃省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关于群众信访投诉问题交办的通知》后,州委、州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及时转办碌曲县委、县政府进行处理,碌曲县人民政府按照《碌曲县关于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12月7日上午州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与碌曲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副县长及县环保局等单位到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了解情况并召开座谈会。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7月20日至25日,根据《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环境保护自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甘南办发电〔2016〕93号)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环境保护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州政办发电〔2016〕125号)要求,甘南州人民政府成立督查组,由州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州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带队,对全州环境保护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检查中发现,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存在以下环境违规问题:1.该液化气站修建地点位于碌曲县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2.液化气站未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鉴于以上事实,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等相关法律规定,2016年7月26日,甘南州环境保护局向碌曲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对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搬离碌曲县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的环境监察建议书》(州环发〔2016〕262号),建议“碌曲县对液化气站做出立即停止运营的决定,并迁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重新进行选址。在迁建过程中要求建设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相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制度。”
  2016年8月2日至18日,根据省、州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安全风险专项整治的通知,州环保局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环境监察人员对全州的建设项目及风险隐患企业进行排查,排查中发现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仍在运营,为切实保障碌曲县县城近万人的饮用水安全和社会稳定,甘南州环境保护局对便民液化气站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改字〔2016〕12号),要求该液化气站立即停止运营,并迁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重新进行选址。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法人表示对甘南州环境保护局做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不服,于2016年10月25日起诉至合作市人民法院,现该案正在审理中。2016年12月6日,便民液化气站法人又向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举报此事。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项目是2009年9月碌曲县人民政府与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规模与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280万元,占地面积2121平方米,建设期六个月。项目签约后,县招商局根据合同甲方责任条款积极协助企业办理了相关手续:一是县招商局及时与县发改委协调,于2009年9月25日完成立项批复;二是县招商局及时与县工商局协调,完成公司注册,注册资本180万元,项目法人为席永军;三是县招商局与县国土局协调,协助办理了土地证。项目于2009年11月开工建设,2010年10月建成。2011年8月17日,该企业填报了环境影响登记表,碌曲县生态环保局为该企业补办了环评审批。2012年12月甘肃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甘政函〔2012〕176号)。该企业厂址正好位于省上批复的碌曲县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
  2016年8月8日,碌曲县环保局以(碌环发〔2016〕72号)文件,将州环保局向碌曲县人民政府下发的环境监察建议书(州环发〔2016〕262号)转发给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向液化气站法人说明了该液化气站修建的地点位于碌曲县城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要求该液化气站停止运营,迁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重新进行选址。
  2016年8月2日至17日,州环保局督查组对各县市2013年以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情况稽查时发现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所办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有关规定,属降低环评等级、越权审批项目,按相关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第十条第一款“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规定,碌曲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审批的该液化气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应予以撤销。
  2016年12月6日凌晨3时,收到甘肃省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关于群众信访投诉问题交办的通知》后,州委、州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及时转办碌曲县委、县政府进行处理,碌曲县人民政府按照《碌曲县关于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方案》,2016年12月7日上午11时38分,组织县生态环保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及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了解情况。同时,上午11时,根据州委州政府领导指示,甘南州环保局局长景旭东带领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法律顾问赶赴碌曲县,中午13时30分与碌曲县人民政府县长杨永华、分管副县长才让东智、县生态环保局局长石生鹏进行沟通,传达了州上领导的指示精神,再次到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了解详情。13时50分在县生态环保局会议室召开了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州、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便民液化气站法人参加的座谈会,会上,向该液化气站法人席永军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法人席永军认为州县环保部门执法有据,表示理解。他举报投诉的核心目的是要求地方政府解决搬迁费用的问题。同时县政府与液化气站法人就该液化气站搬迁问题进行了协调,达成了初步协议。一是搬迁地皮自行选址,选址由县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原土地交回县政府;二是搬迁费用以及补偿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为准;三是在落实搬迁费用的前提下,便民液化气站承诺在2017年10月前搬迁完毕。经碌曲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同意企业法人代表提出的以上要求,尽快完成搬迁地皮选址、费用评估及各项前期手续办理。
  12月8日,由于便民液化气站法人席永军的合伙人王英华到达碌曲后推翻了7日达成的初步协议,并坚持州县环保部门执法不当。得知这一情况后,州环保局副局长徐潭云立即带领州监察支队负责人和法律顾问再次到碌曲,与县生态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一道向席永军、王英华进行了法律宣传教育,就州环保局的执法程序和法律应用情况再次做了说明,并就液化气站搬迁问题进行了协调。
  12月9日上午,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再次与便民液化气站法人就液化气站搬迁问题进行了沟通协商。便民液化气站法人提出,县政府以32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液化气站,或者所有搬迁费用由第三方评估时,评估价格必须达到其满意为止,且必须在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与县政府签订搬迁协议。目前,便民液化气站法人以各种理由不接听碌曲县政府相关人员电话,也不与县政府工作人员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见面。
  调查处理情况
  经认真调查核实,并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禁止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有污染物的项目条款的规定,认为甘南州环境保护局向碌曲县人民政府下发的环境监察建议书和对碌曲县便民液化气站做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滥用职权、违规执法的现象。
  考虑到液化气站建设在前,饮用水源地区划在后,碌曲县政府本着积极解决问题,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适当给予补偿,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同意液化气站搬迁土地以置换方式解决,选址由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审批,原土地交回县政府,搬迁费用依据第三方评估协商确定,评估费用由县政府承担。目前,碌曲县政府继续积极接洽便民液化气站法人,对相关问题进行积极协商解决,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该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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