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止焚烧垃圾造成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油毡、沥青、秸秆、杂草、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焚烧垃圾。其中,城市规划区域和主要交通干线、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 三、各单位和个人务必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垃圾,严禁乱倾倒和焚烧。(焚烧包括露天焚烧、炉灶焚烧、火炕焚烧) 对违反本通告在重点区域焚烧垃圾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四、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焚烧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方式包括:电话、彩信、视频等),经我局查实后将给予50—200元奖励。 合作市政府办公室:0941—8232888 环保投诉热线:12369—1 合作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