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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信访投诉问题督办情况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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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日报新闻 时间: 2016年12月29日 来源: 甘南日报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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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迭部县农牧村县级公路沿线村民乱占乱挖益哇沟至代古寺公路两边林间草坡、草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上报时限:12月28日 责任单位:迭部县政府、州环保局 受理编号编号1265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迭部县境内发现土地开发整理和复耕现象有5宗,益哇沟口至代古寺公路沿线的部分草地、草坡属于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也有耕地多年弃耕后又复耕的土地,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政策宣传不到位,使群众误以为是非法乱占乱挖公路两边林间草坡、草地的问题,故而进行信访投诉,分别为: (一)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 1.迭部县电尕镇(S313线+152公里)处更古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面积10.03公顷,于2014年10月9日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以甘国土资耕发〔2014〕27号批准立项,原土地类型为其他草地(草地分为三类:牧草地、人工草地和其他草地),经土地整治后,已变为耕地,交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电尕镇更古村集体使用。 2.迭部县尼傲乡尖尼等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于2015年11月11日以甘国土资耕发〔2015〕46号文批准立项,尼傲片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S313线附近,面积为44.48公顷,属其它草地,经土地整治后,已变为耕地,交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尼傲乡尼傲村集体使用。 3.迭部县花园工作站花园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于2015年11月11日州国土资源局以州国土资耕发〔2015〕323号文批准立项,面积6.67公顷,均为其它草地,经土地整治后,已变为耕地,交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花园工作站花园村集体使用。 4.迭部县洛大乡代古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于2016年2月15日由县发改局以迭发改发〔2016〕151号文批准立项,开发整理土地13.3公顷,项目分水泊沟、代古寺、黑扎三个片区,其中水泊沟片区在S313线附近,面积5.25公顷,均为其它草地,经土地整治后,已变为耕地,交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花园工作站水泊沟村集体使用,以上4宗属合法土地整理用地。 5.州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马彦虎带领州林业局、国土局和农牧局相关负责人对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交办的群众信访投诉问题第23批1265号信访案件办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督办。 (二)耕地多年弃耕后又复耕的土地: 在S313线128公里处有平整土地约7亩(安子沟林场89林班),该地属于尼傲乡尼傲二村耕地,后因旱灾农作物收成不好被弃耕,于1992年至1996年又种植经济林果,但由于水源问题,果树干枯,于2000年初次平整,2016年又进行了平整。据迭部林业局安子沟林场在1992年89林班图纸上标注该地块属于耕地,属原有耕地多年弃耕后又复耕的土地。 问责情况:经过调查核实,迭部县境内发现土地开发整理和复耕现象有五宗,益哇沟口至代古寺公路沿线的部分草地、草坡属于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也有耕地多年弃耕后又复耕的土地,使用情况均符合法律程序,都有相关印证资料,鉴于以上情况,迭部县委、县政府未进行问责处理。 内容:临潭县王家山石膏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膏矿厂挖土扬尘污染严重和石膏矿厂破坏附近山上植被的问题 上报时限:12月27日 责任单位:临潭县政府、州国土局、州环保局 受理编号编号1389 经调查核实,1389号信访投诉件所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1.举报人反映的“石膏矿厂挖土扬尘污染严重”问题,情况属实。该企业在开采、运输过程中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矿石破碎、传送设施未安装防尘降尘设备,造成生产现场扬尘严重。临潭县环保局已于2016年11月3日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潭环改字〔2016〕35号),责令停产整改。2016年12月14日,针对该石膏厂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潭环罚〔2016〕06号)处以罚款5万元。2.举报人反映的“石膏矿厂破坏附近山上植被”问题。情况不属实。经现场核实,该石膏矿厂开采范围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内,没有越界开采现象,该企业目前已停产。该矿厂已编制了生态植被恢复方案,但植被恢复工作进度缓慢。 2016年12月24日,接到甘肃省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关于群众信访投诉问题的交办通知》(甘协调联络组发〔2016〕120号)后,州委、州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州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第一时间转办临潭县委、县政府。临潭县委、县政府立即召开了县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安排部署,11月25日由分管领导带领县委办、政府办、县委督查室、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农牧局、安监局及流顺乡党委、政府,新城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州国土、环保等部门负责人迅速赶到现场调查督办。调查组现场对企业提出以下整改要求:1.针对该采矿厂在开采区域内的植被恢复工作缓慢,责令采矿厂负责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按照生态植被恢复方案完成植被恢复工作。2.于2017年6月30日前严格按照环评要求修建挡渣墙,同时要求对矿石破碎、传送设施安装防尘降尘设备。 在该信访案件查处中,临潭县委、县政府坚决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部门监管职责,确保整改工作顺利完成。下一步,临潭县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做好该石膏矿厂整改工作的同时,举一反三,加大对全县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内容:夏河县县城腾志桥北雅格塘村饮用水井被污染,水体微黄、浑浊,水面漂有油花。举报人要求彻底解决该村饮用水问题。 上报时限:12月25日 责任单位:夏河县政府、州环保局、州水电局、州卫计委 受理编号编号978 经调查核实,978号信访投诉件所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016年12月19日晚,接到省协调联络组信访问题转办通知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将信访交办件转发夏河县委、县政府及州水电局、州环保局、州卫计委。2016年12月20日上午,县委副书记、县长张志红带领副县长张启智、虎晶科和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自来水公司及拉卜楞镇政府负责人、上人民街社区包片干部深入腾志桥北雅格塘村调查核实,走访了村上住户,查看了饮用井水。同时,州环保局、州水务水电局有关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也赶往实地调查。州县环保、卫计部门随机选择了当地住户3口井(门牌号176号、207号和212号)进行井水取样监测,经州环境监测站监测,2口井(门牌号176号、207号)各项监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限值。县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卫生监督检测评价书(夏河县卫监水评字〔2016〕21号)和(夏河县卫监水评字〔2016〕22号)也表明:2口井(门牌号176号、207号)住户水样“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只有1口井(门牌号212号)住户的水井水面“漂有油花”,水样“肉眼可见物”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已将监测结果告知该住户。 夏河县委副书记、县长张志红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一是由拉卜楞镇、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自来水公司组织人员入户宣传有关政策,做住户思想教育引导工作,动员住户签订使用自来水协议,早日使用自来水。二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由县住建局和拉卜楞镇调查摸清城区所有未通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情况,按照“接通一家,关闭一口”的原则,强制关闭城区(包括腾志桥北雅格塘村)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自备水井,接通自来水,确保住户饮水安全。 经过夏河县政府及拉卜楞镇政府和县自来水公司负责人、上人民街社区包片干部的宣传教育动员,截止12月22日,“腾志桥北雅格塘村”53户住户全部接通使用上了自来水。目前,政策宣传、强制关闭自备水井等工作正在开展中。 问责情况:夏河县委、县政府及州直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建成了对夏河县城区自来水盲区供水管网敷设工程及污水收集管网敷设工程,但由于部分住户不配合,造成供水不及时,因此,未对夏河县及相关部门进行问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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