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公安局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对未按时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现通告如下: 一、从2016年6月1日起查处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二、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逾期不接受交通违法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予以传唤等方式调查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采取强制传唤。作出罚款决定后未按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及滞纳金。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罚款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主动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人民法院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五、强制执行的费用由受处罚的被执行人全部承担。 特此通告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甘南州公安局 2017年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