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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草案)》的说明



甘南日报新闻 时间: 2021年04月14日 来源: 甘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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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我州大部分县市属严寒、寒冷地区,城镇供热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是城镇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截止2020年底,全州集中供热面积698万平方米,供热管道长度244公里,供暖普及率78%,城镇供热事业稳步发展。但同时,我州城镇供热用热管理中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一是大部分县市集中供热设备满负荷、超负荷运转,供热管网日趋老化,维修维护资金落实困难,供热设施和供热管网建设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城镇用热需求;二是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维护和高层建筑二次供热费用责任主体不清,引发供热企业、物业企业、热用户之间的矛盾纠纷;三是供热温度、基本热费、退费、供热管理和服务等方面无具体规定,供热用热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不明确,矛盾纠纷较多;四是各县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老旧楼供热管道老化、供热温度不达标的问题,影响了集中供热效能。这些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用热监督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促进城镇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制定一部符合我州实际的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制定的依据
  根据《民法典》《大气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照《城镇供热服务》《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以及《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办法》相关规定。
  三、《条例》制定的过程
  州政府组织州住建局从2020年4月起进行前期调研,对8县市城镇供热用热基本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广泛征求了供热、用热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户代表的意见建议。《条例(草案)》初稿起草完成后,先后向省住建厅、州直相关部门、各县市政府、住建局征求意见,召开甘南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草案)起草征求意见会;州司法局组织召开了征求意见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州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反馈了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21条。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合理化吸收后,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3月15日,州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3月26日州十六届人大常务委第三十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四、《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38条,包括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设施建设、节能改造、供热用热合同、供暖期、供热温度、退费规定、供热服务、应急保障、供热补贴机制、基本热费、共用设施维护及二次供热费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针对供热设施和供热管网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条例(草案)》第7条规定: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二)针对老旧楼供热管道老化、供热温度不达标的问题,《条例(草案)》第9条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老旧公共供热管网以及老旧居民小区、居民楼共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节能改造。
  (三)针对各县市调研中意见比较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矛盾纠纷突出的供暖期、供热温度、退费规定、供热补贴、基本热费、共用设施维护及二次供热费用等6个重点问题,在遵照相关规范规定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兼顾政府合理负担、供热企业利益和热用户权益,结合甘南实际作出了具体规定。
  1.供暖期。《条例(草案)》确立合作市、碌曲县、玛曲县、夏河县供暖期为8个月,临潭县、卓尼县供暖期为7个月,迭部县供暖期为6个半月,舟曲县供暖期为5个月。(《条例(草案)》第12条)
  2.供热温度。我州大部分县市属严寒、寒冷地区,体感温度高于18℃才能达到提高用户采暖舒适度、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的要求,参照有关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全天不低于20℃。(《条例(草案)》第14条)
  3.退费规定。针对供热用热双方在退费方面矛盾纠纷较多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24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根据实测温度按日向热用户退还热费。(《条例(草案)》第16条)
  4.供热补贴机制。供热是涉及民生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条例(草案)》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集中供热单位财政补贴机制,完善采暖救助制度,保障城镇低保户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冬季用热,完善用热居民及财政供养人员取暖费补贴增长机制。(《条例(草案)》第19条)
  5.基本热费。目前,合作市按50%收取基本热费,碌曲为30%,卓尼为10%,临潭为8%,夏河、迭部、舟曲、玛曲暂未收取,供热用热双方争议较大,矛盾突出。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申请停暖的热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交付基本热费。(《条例(草案)》第20条)
  6.共用设施维护及二次供热费用。因小区内公共设施维修维护、高层建筑二次供热费用责任主体不明确,各县市执行标准不一,部分小区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或分摊给住户承担,矛盾纠纷突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户外分户阀及以外的供热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的责任,相关维护维修费用及二次增压产生的水电费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条例(草案)》第22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草案)》的相关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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