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州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州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安排,充分发挥制度功效和人大职能作用,彰显主动担当作为,推动依法科学防控疫情,用法治力量和法律武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州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解读,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法规条文,明晰疫情防控的法定依据、法定措施、公民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妨碍疫情防控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和社会信心,通过法律宣传解读,助推全州疫情防控工作,同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哪些? 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主要行政法规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甘肃省主要地方性法规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等。 甘南州地方立法有:《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若干规定》《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牲畜引进防检疫管理条例》。 州人大常委会决定有:《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二、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有哪些?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的法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2020年1月20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