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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解读



甘南日报新闻 时间: 2021年11月01日 来源: 甘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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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政府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公民有什么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六、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不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可以强制执行吗?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八、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有什么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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