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未依照履行报告职责,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如何追究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事件的; (二)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三)拒绝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四)担负应急任务的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 (五)拒绝接受突发事件检查、隔离等应急措施的; (六)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拒不接受医疗措施而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 (七)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等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是否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