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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解读



甘南日报新闻 时间: 2021年11月05日 来源: 甘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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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对其活动有何限制?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十四、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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