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哪些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该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疑似染疫的动物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和扣押,有关单位和个人能否阻碍? 不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