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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的说明
——2022年11月22日在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甘南日报新闻 时间: 2022年12月11日 来源: 甘南日报
作者: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于1999年3月3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9年10月20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公布实施。该《变通规定》在当时只能生育一孩的基本国策下,规定了经过批准可以在我州生育一、二、三孩的政策。
  二、废止理由
  《变通规定》虽然对规范我州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提高人口生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与上位法有相抵触内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放开了三孩生育政策,不分民族、城乡居民身份均可以生育三孩,取消了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未授予少数民族自治州变通权。《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没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专项内容。
  二是与现行政策不一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而《变通规定》规定的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控制生育第三个子女。”“生育要经过批准,同时还要具备三年生育间隔期。”
  三、废止后影响分析
  根据《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法规规范性文件涉及计划生育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经过清理,决定废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12月10日自治州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实施《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变通规定》废止后,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供执行,不会留有法律空白,也不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执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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