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二版) 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规定:“州政府应当加强对合作城区面山区域绿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面山区域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编制面山区域绿化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保障绿化用地和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林木、林地、草地、绿化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合作市面山绿化工作;驻合作市各单位应当配合合作市开展面山绿化工作。”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植树是公民的义务及植树形式。规定:“合作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植树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面山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推动绿化事业的发展。” 四是全面实施面山绿化保护管理。结合“让森林草原拥抱城市,城市走进森林草原”的发展定位,从绿化美化、绿化管护、树木移植、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方面对面山绿化进行保护。 五是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面山区域绿化用地。”“国家、省、州列重大项目及公益性民生项目,确需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及其他相关手续。”“林权所有人在不破坏生态和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可适度在面山绿化区域内发展生态旅游。占用人应当按照占一补一、占补平衡原则补植树木,确保面山绿化保有量不减少。” 六是建立了鼓励支持植树造林及占补交易制度。规定:“鼓励支持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利用合作市行政区域内的荒山、荒地、荒坡等各类适宜造林地块植树造林,所植林木由造林者所有,可以用于交易。建设单位可以购买用来置换补偿面山区域建设项目所占林地面积。” 七是法律责任。根据上位法,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事项设定了相应处罚措施。 以上说明及《条例》文本,请一并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