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补充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今年11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日前,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邀请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针对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问:我省大病保险基本运行情况如何? 答:我省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统筹协调、政策联动,政府主导、专业承办,规范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参保群众提供服务。 目前,我省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5家保险公司分区域承办。 2013年以来,我省将减轻群众就医负担、防止发生因病致贫返贫作为重点工作任务全力推进,统筹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全面发挥基本医保公平普惠、大病保险倾斜照顾、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的作用,合力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和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升。近三年,全省每年约有98万人次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占当年住院人次的28.1%),每年报销金额约21.2亿元,次均报销费用约2163.3元,单笔最高报销金额为105.3万元。享受大病保险的参保患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基础上提升了20个百分点,达到74.3%。 问:《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今年7月26日,国家医保局、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3部门下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资金,稳步提升大病保险保障力度。为落实国家要求,根据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实际情况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等部门对大病保险政策调整进行了大量分析,对政策调整后的资金需求进行了多次测算,对政策调整后的保障水平和资金承受程度进行了科学评估,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出了修改意见,广泛征求了各方建议,报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旨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问: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城乡居民如何参加大病保险? 答: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5元。大病保险筹资额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步享受大病保险相关待遇,个人不再另行缴费。如,在参保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即可在2024年度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问:大病保险是怎么报销的?对哪些参保患者有倾斜保障? 答:报销范围方面,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含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普通群众报销政策方面,全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万元-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万元-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在报销比例方面,医疗费用越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越高。新的《实施方案》取消了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最高报销2万元的规定,大病保险对所有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均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困难群众倾斜政策方面,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是2500元,对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普通群众报销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此外,凡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患者,出院结算均可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患者只需结清个人自负部分即可出院,减少患者跑腿,增加便捷性。 (据《甘肃日报》) |